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元,約定自93年8月12日起至95年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6月30日止累計244,515元未給付,其中88,351元為本金、155,974元為利息、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國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6月30日止累計177,511元未給付,其中58,857元為消費款、115,05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國棟│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18.25%│││88351││7月01日│1日止│計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月01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國棟│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20%計│││58857││7月01日│1日止│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月01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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