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達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斌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