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安吉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峻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務人安吉明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破產財團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破產財團之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破產財團全部財產之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按破產財團之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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