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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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語宸
盧冠翰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丙○○係甲○○之夫,竟與丙○○各基於相姦及通姦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月至105年1月31日止,在不詳地點,發生性行為5次,乙○○並因此受孕產子,因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甲○○提告乙○○、丙○○,公訴人認乙○○、丙○○所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及同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甲○○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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