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原告 林淑慧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宋沅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7日上午10時45分行言詞辯論。(被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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