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黃在宏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慈祥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