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曾詩育
曾韋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5,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曾詩育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曾
韋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81,51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曾詩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175,96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韋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80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5,961元曾韋傑、曾詩育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利率1.4%001新臺幣175,961元曾韋傑、曾詩育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2日止年利率1.525%001新臺幣175,961元曾韋傑、曾詩育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5,961元曾韋傑、曾詩育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