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洪惠平 律師
相 對 人 甲○○○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99重勞簡字
第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99年度重勞簡字第3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1件為證。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