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恆星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進億 人5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秀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