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珠屏詹喜多林睿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珠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被告詹喜多、林睿忠各給付原告3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00,000元(計算式:40,000元+30,000元+30,000元=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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