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訴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