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