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770號聲請人甲O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OO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