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89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