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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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943號債權人辛格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辛格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弘碩精密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辛格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