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8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嗣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977號判決、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108年5月1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出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4352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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