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科部分補充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61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毒抗字第19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9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2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11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8年度簡字第28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第3行「詎仍不知改,99年」補充為「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第4行至第5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次」補充為「以水煙斗玻璃吸食器放入安非他命,用噴火機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3證據清單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表1份」;證據部分並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6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判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可按,足認被告甲○○確於上開時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白色晶體4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淨重各為0.251、0.203、0.111、0.152公克,有該醫院出具之檢驗報告4份(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在卷可參,足認該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裝置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應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吸食器,經送前開醫院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檢驗報告2紙(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在卷可證,且該2組吸食器與其上附著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相關,爰不另於本案中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51公克)│1包│├──┼───────────────────┼───┤│2│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03公克)│1包│├──┼───────────────────┼───┤│3│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11公克)│1包│├──┼───────────────────┼───┤│4│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52公克)│1包│├──┼───────────────────┼───┤│5│安非他命吸食器(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組│││他命無法完全析離)││├──┼───────────────────┼───┤│6│玻璃球吸食器(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盒(│││命無法完全析離)│含11個││││玻璃球││││)│├──┼───────────────────┼───┤│7│電子磅秤│1台│├──┼───────────────────┼───┤│8│勺管│2支│├──┼───────────────────┼───┤│9│分裝夾鏈袋│1包│├──┼───────────────────┼───┤│10│安非他命分裝袋│2包│├──┼───────────────────┼───┤│11│空氣手槍(WINGUN3212)│1支│├──┼───────────────────┼───┤│12│CO2壓力鋼瓶│6罐│├──┼───────────────────┼───┤│13│BB彈(透明塑膠)│1罐│├──┼───────────────────┼───┤│14│BB彈(鋼珠)│1罐│├──┼───────────────────┼───┤│15│改造手槍(P220)│1支│├──┼───────────────────┼───┤│16│改造子彈│7顆│├──┼───────────────────┼───┤│17│改造手槍(克拉克)│1支│├──┼───────────────────┼───┤│18│改造槍管│2支│├──┼───────────────────┼───┤│19│槍枝零件組(改造)│1包│├──┼───────────────────┼───┤│20│火藥│3包│├──┼───────────────────┼───┤│21│底火火藥│1盒│├──┼───────────────────┼───┤│22│霰彈子彈│1顆│├──┼───────────────────┼───┤│23│改造工具(含電鑽、電鑽頭、鉗子、銼刀│1批│││、螺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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