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73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理人 李逸祥 訴訟代理人 劉榮泰 債務人 洪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一)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
(二)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分別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一)年息百分之一點一
六七、(二)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分別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部分均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