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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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7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楊雨葳楊宛芸
楊雨婕楊錦源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雨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錦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雨葳即楊宛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楊雨葳即楊宛芸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第三人楊錦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9年04月23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金額120,17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楊雨葳即楊宛芸於應還款日111年04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97,977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第三人楊錦源(109年04月23日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示,查無被繼承人楊錦源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楊錦源其子女楊雨婕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楊雨葳即楊宛芸應對被繼承人楊錦源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510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司法院網站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474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977元楊雨婕即楊錦源之繼承人、楊雨葳即楊宛芸自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利率2.15%計算暨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2.275%計算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977元楊雨婕即楊錦源之繼承人、楊雨葳即楊宛芸自民國111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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