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原告 鄭東三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被告 張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星期一(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51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以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四筆土地),因原告僅受其應有部分可分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四筆土地之客觀市價資料,而系爭四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39,720元、31,600元、47,487元、53,484元(本院卷第25~31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於原告起訴前一年內,與系爭四筆土地公告現值相近之土地,地號分別為同段68-4、71、90-10、82-1號,公告現值依序為每平方公尺39,435元、30,700元、49,047元、50,684元,故以該四筆土地之交易價格為基準,茲分述如下:
(一)68-4地號土地於111年4月交易價格為每坪28萬元,換算後為每平方公尺8萬4,700元(每平方公尺=0.3025坪。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280,000元÷3.3058=84,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此為計算系爭64-2地號土地市場價值之基準,並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3為計算,其交易價額為112萬9,333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84,700元×40平方公尺×1/3=1,129,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71地號土地於111年5月交易價格為每坪22萬元,換算後為每平方公尺6萬6,550元(計算式:220,000元÷3.3058=66,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此為計算系爭64-4地號土地市場價值之基準,並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3為計算,其交易價額為95萬3,883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6,550元×43平方公尺×1/3=953,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90-10地號土地於111年6月交易價格為每坪25萬元,換算後為每平方公尺7萬5,625元(計算式:250,000元÷3.3058=75,6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此為計算系爭64-5地號土地市場價值之基準,並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3為計算,其交易價額為463萬8,333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75,625元×184平方公尺×1/3=4,638,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82-1地號土地於111年2月交易價格為每坪18萬元,換算後為每平方公尺5萬4,450元(計算式:180,000元÷3.3058=54,4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此為計算系爭64-7地號土地市場價值之基準,並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3為計算,其交易價額為255萬9,1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54,450元×141平方公尺×1/3=2,559,1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8萬699元(計算式:1,129,333元+953,883元+4,638,333元+2,559,150元=9,280,699元,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971元,扣除111年7月19日已繳之裁判費6萬4,459元(本院卷第47頁收據),應補繳裁判費2萬8,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星期一(含當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馨萱附表:
地號(東勢子段)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交易數額(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64-2401/384,7001,129,333元64-4431/366,550953,883元64-51841/375,6254,638,333元64-71411/354,4502,559,150元合計9,280,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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