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品竹
陳宗保 陳淑玲 陳明兒 陳淑貞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