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係從支、本票「簽發日」抑或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請補支票(票號:HM0000000、HM0000000、HM0000000、CM0000000、AP0000000、AP0000000、HM0000000、HM0000000、HM0000000、HM0000000、HM0000000、HM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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