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4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學錦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八十一年四月二日以「導電地線棒改良構造追加二」申請第00000000A○二N○二號新型專利案,獲准專利權。嗣參加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一、五款所定新型專利之法定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駁回,其仍不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四月四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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