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9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文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謙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號6樓之8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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