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 邱顯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乃珊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