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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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作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14號原告昱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富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曄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劉桂君 律師被告 王國雄益國地政士事務所
祭祀公業 李火德 法定代理人 李錦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作協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5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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