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37號聲請人 何本滄 相對人 何承軒 即失蹤人現應.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何承軒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何承軒(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路四三三之三二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何承軒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何承軒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第六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何承軒(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路四三三之三二號)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前經聲請人於同年四月十八日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國姓分駐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七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各一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現無出境情事、勞保已於九十四年間退保、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等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被申報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此有該局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投埔警戶字第一○一○○○八三七五號函及所附 陳幸霞 訪查紀錄表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一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五、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