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張雅雁 原告 徐美琴 原告 張祐品 原告 黃弘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居仁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提出被繼承人 胡居之 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地址暨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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