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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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合興食油採購有限公司(HopHingOilProcuremen
tLimited)法定代理人 林鳳明 原告合興食油(香港)有限公司(HopHingOils&Fats(
HongKong)Limited)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6,256元(其請求給付美金70,448元及港幣649,081元,均以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4年1月21日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31.15元,港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1比3.916元換算,共計為新臺幣4,736,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7,4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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