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謝昱鋆 被告 阮廷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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