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上訴人真寶利企業社湯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清溪 因104年勞訴字第106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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