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坤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坤泰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桃園分行│100年12月15日│35,000元│0000000│││1│林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