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THINGOCTHANH(范氏玉清)
NGUYENTANHUNG( 阮訓雄 )上二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黃致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PHAMTHINGOCTHANH(范氏玉清)、NGUYENTANHUNG(阮訓雄)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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