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94號聲請人 謝明宏 相對人法娜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瑞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謝瑞貞原設籍地址寄發催告相對人交還房屋及賠償不當得利、違約金等事由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公司及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謝瑞貞已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18日出境,104年5月13日逕為遷出登記,是相對人之應送達處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