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峻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第一審刑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民國111年2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廖峻毅住處由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3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之本院收文章可參,惟其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11年4月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住處由同居人收受發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