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蔡增仁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原告蔡增仁與被告 蔡美惠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95,303元【計算式:303.96平方公尺×22,654元/平方公尺×1/3=2,295,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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