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5號原告 吳新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2│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應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均以公文│││書上之記載為準】。│├──┼───────────────────────┤│3│起訴狀應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⑴應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日竹監苗字第○號」之格式,詳列不服之交通裁│││決日期字號,並提出所欲撤銷2份原處分之正本或│││影本到院供參。│││⑵另應提出起訴狀原證一所載之交通部訴願委員會10│││7年4月27日交訴字第1070005862號訴願決定書到│││院供參。│├──┼───────────────────────┤│4│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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