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367號債權人 黃玉嬌 非訟代理人 黃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孔雀 、 呂理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二、票款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如有誤繕,請併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