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債權人 楊仲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育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本件票款利息均應自提示日即民國103年11月24日起算,如有誤繕,請併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