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告 宋品誼

一、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為桃園市,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就此部分有無意見?請於10日內進狀。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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