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 郭敏光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2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0,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