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翔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是於同日對同一被害人所為,對於危害個人及國家保護少年之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未表示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對未成年人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對未成年人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02.16107.10.07107.10.07000年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20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02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02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1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侵訴字第13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5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57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07.10.23109.06.23109.06.23112.02.0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侵訴字第13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5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5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確定日期107.11.29109.07.27109.07.27112.04.19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12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7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7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6336號編號1至3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1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4138號)(已執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