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李增助
李國堂 兼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李增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第2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天順木器股份有限公司│天順股發字第26號│股票│1│10│├──┴──────────┴────────┴──┴──┴──┤│備註:李增助2股、李增榮4股、李國堂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