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秀惠 (即 鄧景銘 之繼承人)
鄧凱仁 (即鄧景銘之繼承人) 鄧凱元 (即鄧景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鄧凱仁、鄧凱元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鄧景銘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秀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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