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1號債權人 李韻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淑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貞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89年度花簡字第279號審理,並經和解成立在案。
是以,債權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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