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

原告 顏莉婷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 律師

被告 李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為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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