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炳賢 、 呂袁桂妹 、 江謝海 、 江美琪 、 江琦 、袁岩男、 翁浩維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壹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