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89號原告 林采葳 被告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閔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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