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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