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57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廖德隆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德隆前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而其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死亡,其名下遺留之財產無人繼承,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廖德隆之遺產管理人,以利聲請人後續追償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債權憑證、被繼承人廖德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2年8月27日雲院通家馨決102家聲字第1685號函、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案卷,查知本件被繼承人廖德隆之繼承人有 廖彥婷 、 廖彥霖 , 而渠 等已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廖德隆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是本件被繼承人廖德隆之遺產並非無人繼承,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廖德隆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沈怡君